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腾执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05-02-06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番庆荣与张德良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腾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腾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番庆荣,张德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腾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腾执字第32号申请执行人番庆荣,男,1966年10月生,汉族,云南省腾冲县。被执行人张德良,男,汉族,1971年3月生,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申请执行人番庆荣与被执行人张德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作出(2013)腾民二初字第36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张德良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番庆荣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8000元,未受偿,因被执人暂无偿付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腾冲县人民法院(2015)腾执字第32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继续执行。审判长  赵绍湘审判员  陈 良审判员  屈永全二〇一四年二月六月书记员  胡光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