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雁民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05-02-0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张志民与陆利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民,陆利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雁民初字第53号原告张志民,男,194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西安市雁塔区马腾空村农民,住。被告陆利荣,男,195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西安市雁塔区马腾空村村民,住。委托代理人金秦英,西安市雁塔区小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民与被告陆利荣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志民于2005年2月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32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关宝年二〇〇五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王小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