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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雁民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05-02-0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张志民与陆利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民,陆利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雁民初字第53号原告张志民,男,194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西安市雁塔区马腾空村农民,住。被告陆利荣,男,195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西安市雁塔区马腾空村村民,住。委托代理人金秦英,西安市雁塔区小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民与被告陆利荣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志民于2005年2月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32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关宝年二〇〇五年二月四日书记员  王小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