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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雁民初字第518号

裁判日期: 2005-02-2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王宏滨与吴英战、黄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宏滨,吴英战,黄河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雁民初字第518号原告王宏滨,男,197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委托代理人王亚莉,女,1972年8月10日出生,住址同上。被告吴英战,男,197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被告黄河,197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宏滨诉被告吴英战、黄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宏滨于二〇〇五年二月二十八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宏滨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宏滨撤回起诉。本案案件诉讼费81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李龙海二〇〇五年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尹亚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