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新民初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05-02-26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原告李文清与被告吴建龙离婚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5)新民初字第186号原告:李某某,女,1969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李文慧,女,1971年1月22日出生,汉族,招商银行西安分行职员。被告:吴某某,男,1968年7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下落不明。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文慧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吴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婚后双方性格不合,无共同语言,夫妻感情已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吴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4年11月8日登记结婚,无子女。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自2001年起分居至今,原告诉至本院。双方无婚前婚后财产。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未注重感情培养,婚后夫妻长期不和,导致2001年分居至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李某某与吴某某离婚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鲁双叶代理审判员 左 立代理审判员 王沧石二〇〇五年二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潘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