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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新民催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05-02-25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文超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4)新民催字第1号申请人李文超,男,1944年6月8日出生,汉族,新城区奇瑞电器服务站个体业主。申请人李文超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04年12月1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付款人为申请人、收款人为XXXX、票号为XXXXXXXX、出票行为工商银行西安市韩森寨支行咸宁路分理处、出票日期为2001年11月5日、票面金额为5000元的银行汇票一张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李文超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杨 睿代理审判员  黎晓琦代理审判员  陈 辉二〇〇五年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