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新民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05-02-2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原告郝喜民与被告西安解放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喜民,西安解放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新民初字第13号原告:郝喜民,男,195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令秀,陕西大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解放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解放路318号。法定代表人:张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建安,陕西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要武,女,196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西安解放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职工。在本院审理原告郝喜民与被告西安解放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郝喜民于2005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喜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郝喜民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俊岗二〇〇五年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朱金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