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新民催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05-02-24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西安销售分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5)新民催字第2号申请人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西安销售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乐中路126号。负责人王松,经理。申请人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西安销售分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04年12月1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为XXXXXXXX、金额为人民币20万元、出票人为“XXXX”、收款人为“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西安销售分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西安销售分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 玮代理审判员 代红英代理审判员 姚 洁二〇〇五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郭 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