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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绍刑初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05-02-24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蒋冬至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冬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5)绍刑初字第142号公诉机关绍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蒋冬至,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4年10月15日被绍兴县公安局孙端派出所留置盘问,同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县看守所。绍兴县人民检察院以绍县检刑诉(2005)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冬至犯盗窃罪,于2005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国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冬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绍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4年5月至10月间,被告人蒋冬至单独或结伙他人在绍兴县孙端镇及绍兴市越城区马山镇等地盗窃作案3次,窃得钱物合计价值34,280余元。为证明所控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并出示了相应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蒋冬至单独及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以秘密手段窃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属共同犯罪。诉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予以处罚。被告人蒋冬至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要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1、2004年5月26日晚上,被告人蒋冬至伙同他人随带起钻、铁棒等作案工具,驾驶一辆三轮摩托车至绍兴县孙端镇市场,撬门进入钟永胜小店,窃得中华、利群、五一、云烟等各档香烟1064包,金龙鱼色拉油30瓶,新科牌VCD机1台及霸王ASC-C台秤1台等物。经物价部门鉴定,上述涉案财物合计价值6,378元。本节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失主钟永胜的陈述证实小店被窃的时间及被窃的物品名称和数量;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窃财物的价值;浙江省绍兴县公安局手印鉴定书证实从现场提取的指纹系被告人蒋冬至右手拇指所留;被告人蒋冬至供认不讳,并对出示的现场照片辨认无疑。2、2004年10月3日晚上,被告人蒋冬至伙同他人随带起钻、铁棒等作案工具,驾驶一辆三轮摩托车至绍兴市越城区马山镇街上,撬门进入陈勇开设的天香楼大酒店,窃得保险箱1只,内有现金20,200余元及小灵通1只。同时还窃得店内的剑南春、泸州老窖等各档白酒53瓶,金都王朝、东方长城龙等红酒47瓶,钱物合计价值24,070余元。本节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失主陈勇的陈述证实酒店被窃的时间及被窃的现金数额、物品名称和数量;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窃财物的价值;被告人蒋冬至供认不讳,并对出示的现场照片辨认无疑。3、2004年9月29日晚上11时左右,被告人蒋冬至随带起钻和老虎钳等作案工具,采用撬锁和搭线等手段,窃得金浩中停放于绍兴市越城区马山镇益民路居民区一楼楼梯下的吉利牌JL125型二轮摩托车1辆,价值3,840元。同年10月15日,金浩泉在孙端镇樊浦菜市场发现二男子所驾摩托车系其弟金浩中在马山被窃之摩托车,遂向孙端派出所报警,后被告人蒋冬至等人被孙端派出所民警带回所内留置盘问。案发后,摩托车已被追回并发还失主。本节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金浩中的证言证实被窃的时间、地点及被窃摩托车的品牌、型号;金浩泉的证言证实其所购的一辆吉利牌摩托车被其弟开到马山遭窃,后在樊浦菜市场发现有二男子驾驶该辆失窃摩托车,即向孙端派出所报警的事实,并有抓获经过佐证;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窃财物的价值;扣押和发还物品清单证实赃物被追缴后已发还失主;被告人蒋冬至供认不讳,并对出示的现场及赃物照片辨认无疑。综上,被告人蒋冬至盗窃作案3次,窃得钱物合计价值34,280余元。案发后,吉利牌摩托车1辆已被追缴并发还失主。本院认为,被告人蒋冬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结伙采用秘密方法窃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部分赃物已被追回,且被告人蒋冬至交代态度较好,故其要求从轻处罚的意见酌情予以采纳。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蒋冬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四年十月十六日起至二○○九年十月十四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随案移送的诺基亚手机二只、SIM卡三张、人民币二十七元,退赔给失主陈勇。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刁学伟审判员  屠国均审判员  傅蓉蓉二〇〇五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 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