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雁民初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05-02-2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陈顺永、王香珍与西安市雁塔区丈八街道办事处南窑头村村民委员会、王少瑞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顺永,王香珍,西安市雁塔区丈八街道办事处南窑头村村民委员会,王少瑞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雁民初字第129号原告陈顺永,男,汉族,1948年11月26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原告王香珍,女,汉族,1952年4月4日出生,职业住址同上。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晓,女,汉族,1971年6月30日出生,住西安市,西安欧亚学院教师。被告西安市雁塔区丈八街道办事处南窑头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陈科社,该村委员会主任。被告王少瑞,男,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村民。原告陈顺永、王香珍诉被告西安市雁塔区丈八街道办事处南窑头村村民委员、王少瑞返还分配款一案,原告于200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依法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顺永、王香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4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王立省二〇〇五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