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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雁民初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05-02-2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陈顺永、王香珍与西安市雁塔区丈八街道办事处南窑头村村民委员会、王少瑞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顺永,王香珍,西安市雁塔区丈八街道办事处南窑头村村民委员会,王少瑞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雁民初字第129号原告陈顺永,男,汉族,1948年11月26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原告王香珍,女,汉族,1952年4月4日出生,职业住址同上。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晓,女,汉族,1971年6月30日出生,住西安市,西安欧亚学院教师。被告西安市雁塔区丈八街道办事处南窑头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陈科社,该村委员会主任。被告王少瑞,男,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村民。原告陈顺永、王香珍诉被告西安市雁塔区丈八街道办事处南窑头村村民委员、王少瑞返还分配款一案,原告于200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依法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顺永、王香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4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王立省二〇〇五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