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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雁民初字第431号

裁判日期: 2005-02-2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张太安与刘文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太安,刘文化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雁民初字第431号原告张太安,男,1961年出生,住本市雁塔区,农民。被告刘文化,男,1970年出生,住本市雁塔区,农民。本院在审理张太安诉被告刘文化建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太安于2O05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太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2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蒋万利二〇〇五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