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雁民初字第431号
裁判日期: 2005-02-2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张太安与刘文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太安,刘文化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雁民初字第431号原告张太安,男,1961年出生,住本市雁塔区,农民。被告刘文化,男,1970年出生,住本市雁塔区,农民。本院在审理张太安诉被告刘文化建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太安于2O05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太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2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蒋万利二〇〇五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