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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雁民初字第576号

裁判日期: 2005-02-24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李连心与陕西深汇装饰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连心,陕西深汇装饰工程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雁民初字第576号原告李连心,男,196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西安市。被告陕西深汇装饰工程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育才大厦B-3-4号。法定代表人张小波,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连心诉被告陕西深汇装饰工程公司劳务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连心于200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连心撤回起诉。审判员  柏小彬二〇〇五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