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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碑行执字第02号

裁判日期: 2005-02-23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执行案裁定书(2)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05)碑行执字第02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住所地本市东县门**号。法定代表人余森宝,主任。委托代理人邢灵杰、严丽君。被执行人朱江,西安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退休职工。被执行人朱天佑,西安潜入电机厂下岗职工。被执行人朱颜,西安毛纺厂下岗职工。被执行人朱萍,西安潜入电机厂服务公司职工。被执行人朱天福,西安拖拉机厂下岗职工。第三人陕西毓兴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和平路东十一道巷15号。法定代表人于方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宏瑞。2005年1月13日,本院收到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的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该办2004年9月22号作出的市拆裁字(2004)35号拆迁安置裁决书。本院受理后,于2005年2月7日对案件进行了执行听证,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邢灵杰,被执行人朱江、朱天佑,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王宏瑞到庭参加听证。被执行人朱颜、朱萍、朱天福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经审查,本院认为,市拆裁字(2004)35号拆迁安置裁决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市拆裁字(2004)35号拆迁安置裁决书准予强制执行。审查费2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审判长 董 刚审判员 梅宏枝审判员 彭晓梅二〇〇五年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少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