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善民催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05-02-23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上海卫宇贸易有限公司、顾根山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九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5)善民催初字第1号申请人上海卫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曹行镇虹梅南路。法定代表人顾根山,董事长。申请人上海卫宇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04年12月1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上海卫宇贸易有限公司被盗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号码为01064683,票面金额20万元,出票人嘉善县加鑫五交化有限责任公司,出票日期2004年11月5日,付款行嘉善县工行,收款人浙江嘉辉经贸有限公司,汇票到期日2005年5月5日)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上海卫宇贸易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周 宏审判员 范爱民审判员 庄 育二〇〇五年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红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