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绍刑初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05-02-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沈某、张某等犯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张某,俞某甲,金某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5)绍刑初字第118号公诉机关绍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沈某,农民。因涉嫌犯非法收购滥伐林木罪于2004年1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张某,农民。因涉嫌犯非法收购滥伐林木罪于2001年12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俞某甲,农民,中共党员。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02年4月2日被取保候审,2004年11月10日被重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辩护人郑云容,浙江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金某,农民,中共党员。因涉嫌犯非法收购滥伐林木罪于2001年12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取保候审。绍兴县人民检察院以绍县检刑诉(2005)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张某、俞某甲、金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05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列四被告人及被告人俞某甲的辩护人郑云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绍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1年11月中旬,被告人张某、金某经人介绍与绍兴县福全镇下俞村(现已合并为容山村)的被告人俞某甲取得联系并商定,将下俞村黄大坞集体统管山上的枫树以每市斤0.075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张某、金某。之后,被告人俞某甲即向该村党支部书记汇报,经村两委会讨论决定同意砍伐、出售,确定由俞某甲具体负责实施。与此同时,被告人张某经与被告人沈某联系,约定将所砍伐的枫树以每市斤0.15元的价格出售给沈。同月21日,被告人俞某甲在明知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会同被告人沈某、张某、金某一同上山踏勘,选定了砍伐之树。次日,被告人沈某在明知尚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又到场确定了需砍伐林木的规格,被告人张某、金某则雇佣周杏正、周某甲、周某丙、周某乙、方某等人随带柴刀、锯子等工具开始砍伐林木,砍伐所得林木经被告人俞某甲过磅后,由被告人张某、金某雇佣拖拉机运至绍兴县夏履镇莲增村沈某的木材加工场。至同年12月3日止,共计砍伐枫树31127公斤,折合立木材积47.16立方米。其中,被告人沈某实际收购27727公斤,折合立木材积42.02立方米,全部加工后出售给杭州市萧山区党山镇成焕衣帽架厂。期间,被告人张某、金某向俞某甲支付林木款4,000元,俞某甲收受后已交下俞村出纳。2001年12月3日下午,当被告人张某、金某等从下俞村用拖拉机运载被砍伐的林木至南复线福全镇花井村附近地段时,被接到举报后出警的林业公安民警抓获。上述事实,四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现场、赃物、砍伐工具照片,书证收据、过磅单、计算说明、会议记录、相关文件,证人周某甲、周某乙、方某、周某丙、俞某乙、俞某丙、赵某的证言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俞某甲明知所在村集体所有的林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仍受村基层组织委托具体负责集体林木的砍伐、出售事宜,对犯罪后果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被告人沈某、张某、金某以营利为目的,明知被告人俞某甲所在村集体出售的林木尚未办理采伐许可证,仍承诺予以收购并直接参与砍伐过程,且涉案滥伐的林木数量较大,故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四被告人能自愿认罪,且犯罪主观恶性较小,归案后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并依法宣告缓刑。采纳四被告人请求从轻处罚及辩护人郑云容建议对俞某甲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的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沈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即时缴纳);二、被告人张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即时缴纳);三、被告人俞某甲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即时缴纳);四、被告人金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即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屠建伟二〇〇五年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 雯 关注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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