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05-02-22
公开日期: 2014-12-24
蓝田县泄湖镇泄湖村第三村民小组与蓝田县人民政府土地行玫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蓝田县人民法院
蓝田县
行政案件
一审
蓝田县泄湖镇泄湖村第三村民小组,蓝田县人民政府,王红武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05)蓝行初字第3号原告蓝田县泄湖镇泄湖村第三村民小组。代表人王更年,该组组长。委托代理人张斌,男,农民。被告蓝田县人民政府。被告蓝田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本县县城县门街*号。法定代表人王新法,县长。委托代理人杨小伟,男,蓝田县国土资源局干部。委托代理人周金荣,男,职业同上。第三人王红武,男,197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蓝田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王金安,男,住址同上,系第三人之父。原告蓝田县泄湖镇泄湖村第三村民小组不服被告蓝田县人民政府给第三人王红武土地行玫登记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所起诉之争议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出于当事人自愿,且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蓝田县泄湖镇泄湖村第三村民小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其它诉讼费300元,共计325元,由原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审 判 长 杨香利审 判 员 李养利代理审判员 孙伟丽二〇〇五年二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红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