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05-02-22
公开日期: 2017-02-23
吴文泉与王福军财产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民事案件
一审
吴文泉,王福军
所有权确认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阿民初字第16号原告吴文泉,男。委托代理人赵宝山,男。委托代理人刘兴刚,男。被告王福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文泉与被告王福军财产权属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5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文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48元,其他诉讼费435元,合计783元,减半收取391.5元,由原告吴文泉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康秀琴二〇〇五年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哈再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