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5)上民一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05-02-21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苗桂林与寿小红、杭州日报社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桂林,寿小红,杭州日报社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上民一初字第96号原告苗桂林。被告寿小红。被告杭州日报社。法定代表人XXX。本院在审理原告苗桂林诉被告寿小红、杭州日报社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苗桂林于2005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审理中,原告行使诉讼权利,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苗桂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25元,退回原告25元。审判长 陈 威审判员 方亚新审判员 朱旭东二00五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雅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