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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善西民二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05-02-21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嘉善欣隆线材有限公司与嘉善县华西实业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年)》:第四条第一款,第八十八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5)善西民二初字第21号原告嘉善欣隆线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丁栅镇俞汇东泉路。法定代表人徐卫锋,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卢杰,浙江嘉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嘉善县华西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丁栅镇私营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根生,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嘉善欣隆线材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嘉善县华西实业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于2005年1月2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单文军独任审判,于2005年2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卢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嘉善欣隆线材有限公司诉称,2004年7月2日,被告法定代表人之子王成向原告提取8.073吨冷轧钢,并交给原告由被告出具的中国工商银行嘉兴市分行支票一张,支票号码为AD184665,票面金额为34135元。原告于票面载明日期(2005年1月18日)向银行提示付款,2005年1月19日银行以帐面无款予以退票。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八十二条、第九十条、第六十一条及第七十条之规定,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人民币34135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了:1、2004年7月2日送货单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法定代表人之子王成向原告提取8.073吨冷轧钢的事实。2、被告签发给原告的中国工商银行嘉兴市分行支票一份(号码为AD184665,出票日期:2005年1月18日,收款人:本案原告,票据金额:人民币34135元),证明被告欠原告冷轧钢货款及被告开具支票的事实。3、2005年1月19日中国工商银行出具的银行同城交换退票通知书一份,证明被告签发的票号为AD184665的支票因存款不足和无付款帐号被银行退票的事实。被告嘉善县华西实业有限公司既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意见。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既未到庭质证亦未提供相反的证据,且原告提供的证据能相互印证,故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依法予以确认。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当庭陈述,对本案的事实认定如下:2004年7月2日,被告法定代表人之子王成向原告购买8.073吨冷轧钢。被告签发给原告一份号码为AD184665的中国工商银行嘉兴市分行支票,该支票记载的出票日期、收款人、付款行、票据金额分别为:2005年1月18日、嘉善欣隆线材有限公司、嘉善工行、人民币34135元。此后,因被告在此支票的付款行无足额的银行存款亦无付款帐号被银行退票,致使原告所得支票权利无法兑现,遂诉至本院。综上,本院认为,原告根据商业交易取得被告签发的银行支票,且该支票的形式要件符合我国法律规定,为有效票据,原告即享有该票据的权利,被告作为出票人和该票据的债务人,应当在该票据记载的付款行存足该票据所记载金额的银行存款,但被告未存足银行存款,致使原告所得票据权利无法兑现,被告签发的支票为空头支票。引起本案纠纷,被告应承担全部民事责任。被告作为票据债务人有法定义务向持票人即原告支付票据金额。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支票金额34135元之请求,并无不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四条、第八十八条、第九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嘉善县华西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日始十日内向原告嘉善欣隆线材有限公司支付支票金额计人民币34135元。本案受理费1375元,由被告嘉善县华西实业有限公司承担,已由原告嘉善欣隆线材有限公司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日始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上诉期期满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75元,直接交至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或汇款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嘉兴市结算分户,开户银行:嘉兴市农行营业部,帐号:39×××52,逾期不缴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单文军二〇〇五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