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05-02-18
公开日期: 2016-09-26
章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绍兴市
刑事案件
一审
章某
交通肇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5)绍刑初字第116号公诉机关绍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章某,驾驶员。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04年12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县看守所。绍兴县人民检察院以绍县检刑诉[2005]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05年1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俞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4年12月4日,被告人章某驾驶制动不合格、转向系不符合技术条件要求的浙D×××××金龙牌大型普通客车从绍兴驶往杭州。10时35分左右,被告人章某驾车途经104国道1500KM+150M绍兴县柯桥街道永进道口地段,适遇王荣来骑自行车横过道路。因被告人章某所驾车辆制动不合格,且其在行经交叉路口、人行横道时未��速行驶,以致所驾车辆与王荣来所骑的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王荣来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绍兴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章某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浙D×××××金龙牌大型普通客车的车主绍兴县轻纺城长运客运有限公司已与王荣来家属就事故的损害赔偿问题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上述事实,被告人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胡志勇、夏瑞彰、魏本余、马秀美证言,现场路段勘查记录、事故车辆停车位置及地面痕迹勘查记录、事故车辆及其他物体接触部位痕迹勘查记录,现场图、照片,道路交通事故技术鉴定委托书,绍公交技法字(2004)第614号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公(交)认字[2004]第10165号交通事故认定书,本院的交通事故案件结案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之规定,驾驶转向系、制动不符合技术要求的车辆上路行驶,途经交叉路口、人行横道时未减速行驶,以致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章某自愿认罪,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且涉案交通事故的损害问题已妥善解决,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采纳被告人章某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秀智审 判 员 秦芷江代理审判员 王伟良二〇〇五年二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何 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