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雁民初字第2408号

裁判日期: 2005-12-0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樊志信与西安市雁塔区长延堡街道办事处杨家村村民委员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志信,西安市雁塔区长延堡街道办事处杨家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雁民初字第2408号原告樊志信,男,1941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村民。委托代理人安勤,陕西一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市雁塔区长延堡街道办事处杨家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樊静民,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徐晓兵,该村委会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樊志信与被告西安市雁塔区长延堡街道办事处杨家村村民委员会分配款纠纷一案中,原告樊志信于200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志信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关宝年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小莉 更多数据: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