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05-12-0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汪晓林与屈梁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
民事案件
一审
汪晓林,屈梁峰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雁民初字第2461号原告汪晓林,男,197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西安市雁塔区。被告屈梁峰,男,1984年6月21日出生,汉族,籍住陕西省洛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晓林诉被告屈梁峰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晓林于200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晓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全部退还原告。审判员 刘静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梁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