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新民初字第2606号

裁判日期: 2005-12-09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原告白小梅与被告上海交大慧谷通用技术有限公司劳务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小梅,上海交大慧谷通用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5)新民初字第2606号原告白小梅,女,196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经理日报记者,住成都市金牛区。委托代理人昝成吉、高涛,陕西大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交大慧谷通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科技园碧波路5号科苑大厦3楼。委托代理人王琦,女,1975年5月2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市场总监,住西安市。原告白小梅与被告上海交大慧谷通用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大慧谷公司)劳务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薛江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小梅委托代理人昝成吉,被告交大慧谷公司委托代理人王琦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白小梅诉称,2002年8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聘用合同,约定原告作为被告公司的陕西分公司经理负责开拓陕西省法院的信息管理软件,合同有效期至2003年7月31日。合同履行至2003年4月,原、被告双方在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另行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约定,终止2002年8月的聘用合同,对此协议中的尾留付款事项进行了清洁。从4月1日起,被告不再按月给原告支付报酬,改为在陕西省法院信息化软件合同签订后一周内支付15万元业务费,并约定了保密及物品称交等条款。合同签订后,在原告的工作下,与陕西省法院的信息化软件合同于2003年10月23日签订。可被告在原告已完成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却拒绝履行自己的付款义务。要求被告支付业务费15万元,承担因追索业务费支出的费用5000元。被告交大慧谷公司承认与原告签订聘用合同的事实以及约定支付业务费15万元的事实,但原告在签订终止聘用协议后,没有遵守约定,侵犯了被告的商业秘密,表示同意协商解决。本院认为,被告交大慧谷公司承认原告白小梅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对原告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唯原告主张追索业务费支出人民币5000元,被告抗辩原告违反约定,侵犯商业秘密,双方均没有提供证据,本院均不予支持。被告虽然同意调解,但双方在法庭指定的期间内没有达成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交大慧谷通用技术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人民币15万元。逾期支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办理。二、驳回原告白小梅要求被告上海交大慧谷通用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追索业务费的支出人民币5000元的诉讼请求。诉讼费5900元,由被告负担5500元,原告负担400元。(原告已预付,被告随前款直付原告5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薛江明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潘 婷 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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