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新民初字第2645号

裁判日期: 2005-12-08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天一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蔡明汽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天一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蔡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新民初字第2645号原告陕西天一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西五路22号。法定代表人于进学,董事长。被告蔡明,男,1970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原陕西天一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天一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蔡明汽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天一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0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天一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4元由原告陕西天一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文涛二〇〇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赖峰敏 百度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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