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05-12-0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杨其云与李光明、李森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
民事案件
一审
杨其云,李光明,李森,李宝民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雁民初字第2183号原告杨其云,男,194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委托代理人周勇,陕西枫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光明,男,1954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灞桥区。被告李森,男,汉族,住址同上,被告李光明之子。被告李宝民,男,1972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市灞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其云诉被告李光明、李森、李宝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其云于200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其云的撤诉意思表示明确,且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撤诉的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其云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936元,由原告减半承担。审 判 长 张 涛人民陪审员 王 华人民陪审员 张发全二〇〇五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