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雁民初字第2190号

裁判日期: 2005-12-08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李存德与李宗坤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存德,李宗坤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雁民初字第2190号原告李存德,男,1931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本市雁塔区。被告李宗坤,男,1972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本市雁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存德与被告李宗坤财产权属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存德于2005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存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周庆华二〇〇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张 鹏 关注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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