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05-12-08
公开日期: 2017-01-12
李存德与李宗坤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
民事案件
一审
李存德,李宗坤
所有权确认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雁民初字第2190号原告李存德,男,1931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本市雁塔区。被告李宗坤,男,1972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本市雁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存德与被告李宗坤财产权属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存德于2005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存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周庆华二〇〇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张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