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05-12-08
公开日期: 2018-10-31
951苏州万邦非织造材料有限公司与杭州可月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苏州市
民事案件
民事一审
苏州万邦非织造材料有限公司;杭州可月卫生用品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吴民二初字第951号原告苏州万邦非织造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越湖路**。法定代表人杨永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振华,江苏苏州百年英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可月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三路**/div>法定代表人黄国权,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更新,杭州可月卫生用品有限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万邦非织造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可月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万邦非织造材料有限公司以被告杭州可月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已自动全额履行为由,于2005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苏州万邦非织造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万邦非织造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00元减半收取为4050元,财产保全费2270元,其他诉讼费300元,合计人民币6620元,由原告苏州万邦非织造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施 展二〇〇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顾建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