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雁民初字第2229号

裁判日期: 2005-12-0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鲁绒胜、吕敏茹与刘解闷、刘雪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绒胜,吕敏茹,刘解闷,刘雪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雁民初字第2229号原告鲁绒胜(反诉被告),男,195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西安市雁塔区后村村民,住。原告吕敏茹,女,196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职业、住址,系鲁绒胜之妻。共同委托代理人夏墅,陕西洪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解闷(反诉原告),男,1965年8月29日出生,汉族,西安市雁塔区后村村民,住。委托代理人白文军,西安市雁塔区大雁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雪峰,男,196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南康小学教师,住西安市雁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鲁绒胜、吕敏茹与被告刘解闷、刘雪峰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鲁绒胜、吕敏茹及反诉原告刘解闷于2005年12月7日均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鲁绒胜、吕敏茹与反诉原告刘解闷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绒胜、吕敏茹撤回起诉;准许反诉原告刘解闷撤回反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97元,由原告鲁绒胜、吕敏茹减半负担;反诉费300元,由反诉原告刘解闷减半负担。审判员  关宝年二〇〇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王小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