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05-12-08
公开日期: 2016-12-26
王萍与西安华中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
民事案件
一审
王萍,西安华中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雁民初字第2425号原告王萍,女,1969年9月出生,住西安市。委托代理人丁军,北京市中凯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彭国栋,北京市中凯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内勤。被告西安华中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一路枫叶苑北区超市二楼。法定代表人陈盈朴。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萍与被告西安华中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萍于2005年12月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萍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萍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62元,由原告王萍减半负担。审判员 关宝年二〇〇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王小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