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05-12-07
公开日期: 2016-12-27
许恒与祁县糖业烟酒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祁县人民法院
祁县
民事案件
一审
许恒,祁县糖业烟酒公司
相邻关系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4)祁民初字第755号原告许恒。被告祁县糖业烟酒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杰,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恒与被告祁县糖业烟酒公司相邻权纠纷一案中,在审理过程中,因本案案情比较复杂需进一步调查取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温学东审判员 李怀平审判员 张世英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武淑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