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善刑初字第507号

裁判日期: 2005-12-06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郁某犯寻衅滋事罪、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5)善刑初字第50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郁某,农民。2005年10月10日因寻衅滋事行为被嘉善县公安局治安拘留10天,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05年10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善检刑诉(2005)4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郁某犯寻衅滋事、诈骗罪,于200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05年12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郁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郁某有以下犯罪事实:寻衅滋事罪:2005年9月4日下午,被告人郁某至嘉善县魏塘镇梅园大酒店对面路上,无故将张家伟拦住,以借为名,用“不借给我你自己看着办”等言语相威胁,强拿硬要走张的诺基亚6600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2450元,后将该手机销赃后得款用于挥霍。诈骗罪:2005年8月9日中午,被告人郁某至嘉善县博瑞特电子有限公司内,采用借开摩托车的手段,骗走袁春平的铃木踏板摩托车(牌号为浙F×××××)1辆,价值达人民币6792.5元,后又将该车以1000元予以抵押。后由于袁春平催讨摩托车,被告人郁某即编造“开车撞人,车子被当掉”的谎言,并要求袁春平以车子被盗为由报警。而被告人郁某将所得1000元用于个人消费。另查明,被告人郁某曾因其它寻衅滋事行为被公安机关治安拘留10天。上述事实,被告人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旧手机回收证明、抵押摩托车收款收据、证明被告人郁某自己主动供述诈骗行为的情况说明、本案所涉物品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被告人郁某曾因寻衅滋事行为而被治安拘留的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郁某强拿硬要他人钱财,价值达245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郁某又采用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价值达679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又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罪名均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郁某因犯寻衅滋事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又主动交代了公安机关未予掌握的诈骗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郁某一人犯两罪,应予两罪并罚。为了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民财产不受非法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郁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5年10月20日起至2007年2月1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 蓁二〇〇五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郁晓波 更多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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