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05-12-06
公开日期: 2016-12-26
赵小军与李明利、唐敏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
民事案件
一审
赵小军,李明利,唐敏
运输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雁民初字第2187号原告赵小军,男,汉族,1976年11月15日出生,现住陕西省澄城县,村民。被告李明利,男,45岁,汉族,现住西安市。被告唐敏,女,汉族,28岁,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小军与被告李明利、唐敏拖欠运费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小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赵小军负担。审判长 陈红联审判员 刘晓亮审判员 杨 栩二〇〇五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王俊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