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雁民初字第2411号

裁判日期: 2005-12-0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陈东与浙江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东,浙江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雁民初字第2411号原告陈东,男,汉族,1971年12月5日出生,现住西安市雁塔区,浙江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三北大厦项目部工人。委托代理人XX平,陕西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凤城一路12号中城大厦906室。负责人蒋福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瑞东,男,1980年11月7日出生,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权素清,陕西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东与被告浙江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东于200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陈红联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俊芳 来源: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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