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05-12-05
公开日期: 2016-12-01
原告袁影与被告陕西唐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
民事案件
一审
袁影,陕西唐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5)新民初字第2278号原告袁影,女,196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西安松林超级市场员工,住西安市。委托代理人张增余,陕西嘉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兴德,陕西省老年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部法律工作者。被告陕西唐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幸福北路69号。法定代表人王晓晟,经理。委托代理人孙蓉,女,1979年5月2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住西安市碑林区。原告袁影与被告陕西唐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兴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增余、王兴德,被告唐兴公司委托代理人孙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袁影诉称,2005年4月16日至17日,被告以唐兴车友俱乐部名义举办MazdaM6“平遥之旅”驾车游活动。唐兴公司负担餐费、保险费,参加人员负担住宿费、门票及过桥费,唐兴公司向参加活动的人员收取了相关费用。其中公司雇员褚小欣系所派人员之一,负责组织活动以及来往途中替换客人驾车等工作。2005年4月17日17时,原告乘坐褚小欣驾驶陕AXXX**小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太运高速公路时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两人重伤。经事故认定书认定褚小欣负事故全部责任。现原告要求唐兴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共计38362.49元,残疾赔偿金3417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被告唐兴公司辩称,原告与唐兴公司没有事实和法律关系,其车辆及人身发生的事故与公司无关,唐兴公司不承担责任。褚小欣驾车不是职务行为,因其个人原因造成事故公司不负赔偿责任,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05年4月16日,被告唐兴公司以唐兴车友俱乐部名义举办MazdaM6“平遥之旅”驾车游活动,组织了18辆在唐兴公司购买MazdaM6的小轿车参加这次活动,并派其客户经理楮小欣负责这次活动。陕AXXX**小轿车车主黄松林参加了被告组织的该项活动,其车辆被唐兴公司编为1号车,原告袁影乘坐陕AXXXX**azda小轿车一同前往。同年4月17日,褚小欣驾驶陕AXXX**小轿车返回西安,原告袁影随车返回,在由北向南行驶至大运高速公路482Km+500m处,由于褚小欣操作不当,使车辆驶离路面,与右侧路基石相碰,造成车上1人死亡,2人包括原告袁影受伤。事后,袁影被送往山西省临汾地区人民医院抢救治疗,住院至4月27日,共计10天,费用已由唐兴公司负担。经唐兴公司同意,袁影转移至西安交通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继续住院治疗,共住院30天,花去医疗费14460.29元。出院医嘱为:坚持消炎,支持治疗。出院后,袁影治疗花费2928.2元。后经鉴定,袁影为9级伤残。双方当事人对上述事实均无异议。原告提供了被告单位员工杨亚伟的电话录音,并申请本院从陕西电视台调取录象资料,证明陕AXXX**小轿车车主黄松林参加唐兴公司组织的MazdaM6“平遥之旅”驾车游活动,并提出因年龄原因不能全程驾驶时希望公司派人开车以及褚小欣替黄松林开车系代表唐兴公司职务行为的事实。被告承认黄松林参加了该活动,但否认褚小欣驾车是职务行为。本院认为,被告唐兴公司组织以唐兴车友俱乐部名义组织自驾游活动,在随行车辆上张贴该公司标志,并邀请有关媒体拍摄宣传片,代有商业广告的目的;褚小欣在其该活动的过程中,代表唐兴公司履行管理、组织、协调职能。在陕AXXX**小轿车车主黄松林提出因年龄原因不能全程驾驶时,其客户经理褚小欣虽然没有得到公司明确授权,但其在外代表公司履行职务时,作出决定替黄松林开车属于履行职务行为。其在驾车过程中应当遵守交规,谨慎驾驶。由于褚小欣的重大过失造成原告损害,应由其所在单位和褚小欣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要求其所在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应予准许。唐兴公司应赔偿原告因受伤治疗已实际发生的医疗费、住院引起的误工费、伙食补助费和适当的营养费、交通费等合理费用。原告因交通事故致其身体伤残,被告应当支付残疾赔偿金;原告在旅游途中,身体受到伤残,身心受到惊吓,精神上遭受重大痛苦,被告应当给予一定的经济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陕西唐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袁影医疗费17388.49元、误工费1370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20元、交通费285元、住宿费520元、护理费1500元、营养费3500元、评残费500元、残疾赔偿金29972元、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元共计78087.49元整。逾期支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办理。案件受理费4202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直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薛江明代理审判员 黎晓琦人民陪审员 高 霞二00五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潘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