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05-12-05
公开日期: 2016-12-26
胡白羽与小苏塘坝鱼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
民事案件
民事一审
胡白羽;小苏塘坝鱼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三款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雁民初字第1970号原告胡白羽,男,197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本市碑林区.被告小苏塘坝鱼,住所地。法定代表人隋振华。本院在审理原、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胡白羽于2005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白羽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 判 长 马娆审 判 员 李明代理审判员 张涛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石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