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雁民初字第1970号

裁判日期: 2005-12-0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胡白羽与小苏塘坝鱼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胡白羽;小苏塘坝鱼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三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雁民初字第1970号原告胡白羽,男,197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本市碑林区.被告小苏塘坝鱼,住所地。法定代表人隋振华。本院在审理原、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胡白羽于2005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白羽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 判 长  马娆审 判 员  李明代理审判员  张涛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石磊 来源: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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