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05-12-05
公开日期: 2016-12-26
范丽娟与付西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
民事案件
一审
范丽娟,付西安
借款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雁民初字第2413号原告范丽娟,女,196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武功县,现住西安市。被告付西安,男,49岁,汉族,住西安市高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范丽娟与被告付西安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范丽娟于2005年12月5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丽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1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海鹏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尹亚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