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05-12-05
公开日期: 2018-01-29
昆山欧美加电子有限公司与苏州海创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苏州市
民事案件
一审
昆山欧美加电子有限公司,苏州海创电子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吴民二初字第0119号原告(反诉被告)昆山欧美加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高科技工业园北门路2211号。法定代表人陈铭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洪爱,江苏苏州海联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苏州海创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吴中区横泾镇木东路。法定代表人李金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陆费红、李纯,江苏苏州久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昆山欧美加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苏州海创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质量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原告均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05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昆山欧美加电子有限公司,反诉原告苏州海创电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欧美加电子有限公司,反诉原告苏州海创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155元,由原告昆山欧美加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484元,由反诉原告苏州海创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薛成荣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顾建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