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05-12-05
公开日期: 2014-12-24
藏泽祥与蓝田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裁决一审行政裁定书
蓝田县人民法院
蓝田县
行政案件
一审
藏泽祥,蓝田县人民政府,藏斌娃,藏月华,山桂花,山国强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05)蓝行初字第20号原告藏泽祥,男,195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职工。法定代理人吴明粉,女,193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藏养利,男,职工。系委托人之堂弟。委托代理人藏晓礼,男,职工,系委托人之堂弟。被告蓝田县人民政府。住所地:蓝田县县城县门街。法定代表人王新法,男,该县县长。委托代理人杨小伟,男,蓝田县国土资源局地籍科副科长。委托代理人周忠诚,男,蓝田县国土资源局地籍科干部。第三人藏斌娃,男,193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耀勤,男,职业同上,系第三人之养子。委托代理人王文,男,住本县三里镇马河村,教师。第三人藏月华,女,汉族,1954年9月9月出生,退休职工。第三人山桂花,女,1962年3月21日生,汉族,农民。第三人山国强,男,1966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藏泽祥与被告蓝田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裁决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藏泽祥于2005年12月5日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出于当事人自愿,且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决如下:准许原告藏泽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其它诉讼费300元,共计325元,由原告藏泽祥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审 判 长 孙伟丽人民陪审员 杨 旭人民陪审员 李智民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杨红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