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武法执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05-12-05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郭秀芝与冯尚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秀芝,冯尚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4)武法执字第31号申请执行人郭秀芝被执行人冯尚新本院在执行郭秀芝与冯尚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冯尚新已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3)武民初字第2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明新审判员  孙双栋审判员  谢向胜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沙英宁 关注公众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