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05-12-30
公开日期: 2014-06-20
胡昂与周光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杭州市
民事案件
一审
胡昂,周光慧
民间借贷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上民一初字第794号原告胡昂。被告周光慧。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昂诉被告周光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昂于2005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行使诉讼权利,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昂撤回起诉。预收案件受理费410元,由原告负担205元,退回原告205元。审判长 黄小勤审判员 孙 丽审判员 周 蓓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圆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