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碑民三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05-12-30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陕西通海技术开发公司与西安铁路信号厂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通海技术开发公司,西安铁路信号厂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碑民三初字第34号原告陕西通海技术开发公司,住所地:本市咸宁路59号。法定代表人袁春晖,经理。委托代理人韩金融。委托代理人贾宝成。被告西安铁路信号厂,住所地:本市金花南路6号。法定代表人黄海杰,厂长。委托代理人施铭胜,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通海技术开发公司与被告西安铁路信号厂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通海技术开发公司于2005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通海技术开发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通海技术开发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7元,由原告陕西通海技术开发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建刚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何 敏 来源: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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