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05-12-03
公开日期: 2016-12-26
西安顺祥运输有限公司与杨宝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
民事案件
一审
西安顺祥运输有限公司,杨宝东
民间借贷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雁民初字第2340号原告西安顺祥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韦二街41号。法定达标人:张韧,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霍飞,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高克鑫,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杨宝东,男,汉族,1970年11月4日出生。住本区。委托代理人,薛东娥,女,汉族,1949年10月9日出生,系被告之母,住。委托代理人,樊敏娟,女,汉族,1973年7月18日出生,系被告之妻,住。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顺祥运输有限公司与杨宝东追偿垫付款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顺祥运输有限公司于200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顺祥运输有限公司撤诉申请意思表示明确,且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撤诉的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顺祥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4元,由原告原告西安顺祥运输有限公司减半负担。审判员 侯永杰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黄 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