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05-12-29
公开日期: 2018-06-07
尉爱平与韩晓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杭州市
民事案件
一审
尉爱平,韩晓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民初字第3318-1号原告:尉爱平,男,1988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被告:韩晓,男,198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开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尉爱平诉被告韩晓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尉爱平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尉爱平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9.5元,由原告尉爱平负担。审 判 长 金孟贵人民陪审员 王 皓人民陪审员 王友瑞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