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雁民初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05-12-2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吕宁与西安华中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宁,西安华中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雁民初字第219号原告吕宁,男,1968年10月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委托代理人刘炫,个体经营者,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被告西安华中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路**号国税大厦*层。法定代表人张治喜,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云广治、阎谨卫,该公司职员。本院受理原告吕宁与被告西安华中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吕宁于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二十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15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关宝年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小莉 百度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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