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吴民二初字第0037号

裁判日期: 2005-12-29

公开日期: 2018-04-16

案件名称

37苏州市吴中区车坊跃海五金纸箱包装材料厂与苏州红荔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市吴中区车坊跃海五金纸箱包装材料厂,苏州红荔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吴民二初字第0037号原告苏州市吴中区车坊跃海五金纸箱包装材料厂,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车坊长巨村。代表人王跃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沈凛,该厂员工。被告苏州红荔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越湖路999号。法定代表人赵明。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市吴中区车坊跃海五金纸箱包装材料厂诉被告苏州红荔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05年12月29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市吴中区车坊跃海五金纸箱包装材料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市吴中区车坊跃海五金纸箱包装材料厂撤回起诉。受理费减半收取1402元,财产保全费820元,其他诉讼费200元,合计人民币2422元,由原告苏州市吴中区车坊跃海五金纸箱包装材料厂负担。审判员  薛成荣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顾建云 关注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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