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05-12-2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惠翠英、张思义与张永红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
民事案件
一审
惠翠英,张思义,张永红
所有权确认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雁民初字第213号原告惠翠英,女,194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西安市雁塔区。原告张思义,男,194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于福生,西安市雁塔区大雁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永红,男,196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西安市雁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惠翠英、张思义与被告张永红财产权属纠纷一案中,原告惠翠英、张思义于2005年12月29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翠英、张思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95元,由二原告减半承担。审判员 郭军智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群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