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05-12-2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梁浩、肖火财、周水华与某某其他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
执行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长执字第906号申请执行人梁浩、肖火财、周水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5)长民初字第391号民事调解书于2005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医疗费等费用10000元及诉讼费500元,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在外地,其在中铁二局工程款未到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05)长民初字第391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德军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樊悦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