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平民二初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05-12-29

公开日期: 2020-01-06

案件名称

刘洪义与田广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刘洪义;田广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06)平民二初字第143号原告刘洪义,男,1956年10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被告田广东,男,1964年8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本院于2005年12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洪义诉被告田广东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满文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洪义诉称,2003年期间,被告田广东在我处多次购买化肥、农药,尚欠货款850元至今未付,2003年12月24日,被告田广东为我出具欠条一份,后经我多次催要,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拖付。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货款850元。被告田广东辩称,欠款情况属实,之所以拖欠的原因是原告给我的农药质量不好,施药后苹果树叶脱落,我现在无钱,请求延期给付。经审理查明,2003年期间,被告田广东在原告刘洪义处购买了化肥、农药,尚欠货款850元,2003年12月24日,被告田广东为原告刘洪义出具欠条一份。后经原告刘洪义多次催要,被告田广东均以种种理由拖付。原告诉请依法判令被告给付货款85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田广东欠原告刘洪义化肥、农药款850元,原告自愿放弃150元,余款700元被告于2006年2月28日前付清。逾期不付,原告不放弃本金150元和诉讼费20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洪义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满文杰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卢宝杰 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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