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6)阿民初字第04号

裁判日期: 2005-12-28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赵仲灵与王利兵、丁晓军、张国军、高辉尚、水云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仲灵,王利兵,丁晓军,张国军,高辉尚,水云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阿民初字第04号原告赵仲灵,男。被告王利兵,男。被告丁晓军,男。被告张国军,男。被告高辉尚,男。被告水云,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仲灵与被告王利兵、丁晓军、张国军、高辉尚、水云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冲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仲灵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27元,其他诉讼费783元,合计1410元,减半收取705元,由原告赵仲灵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段晓明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崔艳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