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05-12-27
公开日期: 2017-01-12
尉西光与李广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
民事案件
一审
尉西光,李广石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雁民初字第98号原告尉西光,男,1968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陕西省碑林区。被告李广石,男,1977年5月16日生,汉族,住陕西省三原县,小村郭村。本院审理原告尉西光诉李广石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于2005年9月16日立案受理后,经多方查找,被告下落不明,且在本院留置送达开庭传票后拒不到庭应诉,加之被告暂无支付能力等原因,原告于2005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依法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尉西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64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 判 长 石丽屏人民陪审员 李二强人民陪审员 吕 宁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马 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