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05-12-26
公开日期: 2016-12-26
屈浩与李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
民事案件
一审
屈浩,李某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雁民初字第102号原告屈浩,男,1969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碑林区。委托代理人种建锋,男,197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潼关县。被告李某,女,汉族,1989年7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禹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屈浩与被告李某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中,原告屈浩于2005年12月26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据此,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屈浩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代理审判员 吴海鹏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尹亚林 来源:百度搜索“”